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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桥镇全力推进撂荒地复垦工作
发布时间:2024-04-24 15:43 作者:张静娴 来源: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字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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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坚决遏制耕地“非农化”、基本农田“非粮化”,牢牢守住耕地红线,夯实粮食安全根基。近日来,新桥镇抓实撂荒地排查复耕复种工作,让“沉睡”的土地再焕生机,为乡村振兴增添新动力。

  受农业效益、种植意愿、农民外出务工等因素影响,各村存在不同程度耕地撂荒现象,为消除群众复耕顾虑,推进撂荒地复耕复种,政府及时向群众普及宣传粮食安全、复耕复种等政策知识,通过土地流转、代种、自种等方式,推动土地资源整合,将小而分散、碎片化土地整合成集中连片的大块土地,同时因地制宜安排水稻、玉米、大豆等N种农作物生产,即“10+N”撂荒耕地复耕方式,有效推动了土地撂荒问题解决。

  在新桥镇有关部门的全力推动下,义宅村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,将土地资源进行整合,有序推进闲置土地资源向村集体流转;在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和村两委干部的指导下,种粮大户曾大哥在义宅村承包150多亩撂荒地进行水稻种植,预计亩产800斤,总产值可达20万元,聘请村民进行耕种,有效解决村民就业,用实际行动助力乡村振兴。

  截至目前,我镇已完成复耕复垦面积412亩,下一步,新桥镇将严守耕地红线,继续紧盯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工作目标任务,扎实推进撂荒地复耕,不断盘活撂荒土地,确保粮食增产、农业增效、农民增收,让撂荒地变“希望田”,助力乡村振兴。

  重要提醒

  1.在确定撂荒地复垦前,各村应向镇农技站、国土所、林业站等有关部门咨询并实地考察该地类是否符合基本农田,再进行申报,避免产生纠纷。

  2.严禁耕地撂荒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、荒芜耕地。

  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、荒芜基本农田。

  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,杜绝耕地撂荒是国家土地政策的底线。有条件的农民朋友积极自主组织复耕 复产,确实无法复耕 复产的,要委托本村民小组村民代耕代种,也可以自愿流转给当地种植大户、有意愿的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或村、社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复垦;代耕代种人员可根据实际种粮面积享受政策性补贴,多种多补,不种不补。

  3.遏制耕地非粮化

  严禁大面积流转耕地种植非粮作物;严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、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;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上种植木耳、花卉、苗木和开展水产养殖等非粮化行为。原在耕地上种植了非粮作物的均要有序退出,或者进行间作、轮作,安排种植粮食作物。做到永久基本农田不新增一亩非粮化面积,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,推动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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